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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鹤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于我公司向权属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国际[200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1%的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35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煤炭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 1中煤建安分公司10哈尔滨市南岗区 2中煤道桥分公司110 哈尔滨市南岗区 3黑龙江地煤总公司25哈尔滨市南岗区 4鹤煤建安(集团)205 鹤岗市 有限责任总公司 合计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