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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2]37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中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陆路国际集装箱海关监管堆场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重庆中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我司监管堆场、仓库实行综合作业计算办法的请示》收悉。为了适应我市外贸运输的需要,方便货主进行海关监管箱的拆装、仓储及统一管理,便于海关、口岸等管理部门作好监管和验收工作。你司根据重庆海关的要求,建立了符合规范的集装箱监管堆场,并取得了重庆海关的正式批准(渝关企[2001]225号)。经研究,现就你司海关监管堆场实行综合作业计费办法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为了维护外贸物资单位和运输企业的利益,进一步规范其价格行为,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好的堆存环境和服务质量,现制定《重庆中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陆路国际集装箱海关监管堆场综合作业计费办法(试行)》,(具体办法附后)。
  
  二、本综合作业计费办法只限于海关监管堆场,你司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在本办法规定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你司在收费前应持本文到重庆市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自觉接受货主方的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检查。
  
  四、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一年,待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的综合作业计费办法。
  
  五、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此办法于2002年7月18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中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监管堆场、海关监管仓库计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第一条 国际集装箱、零担货物的重量计算、监管仓库的收费项目和计量标准:
  
  1、进、出境国际集装箱和铁路通用箱的重量计算按箱体标重计算;
  
  2、仓储费即货物存储保管费,系指对存放在监管库内的货物进行保管,并在保管期内向货主按一定计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3、掏箱入库或出库装箱系指到达和待发的集装箱、零担入库或出库时产生的人工搬运、叉车装卸作业费;
  
  4、对零担货物的计算:每票货物重量不足1吨时以1吨进整,1吨以上尾数以500公斤进整,轻抛货物折重按实际体积每立方米折重为500公斤。
  
  第二条 下列各项按实际发生费用或与货主协商而定:
  
  1、代理的“一关三检”费;
  
  2、仓储费中不含入库时和入库后的解体、分零、换仓、商检、检验及包装整理等费用;
  
  3、我司监管堆场至货主指定目的地的门到门汽车运输费用(含集装箱、散货);
  
  4、邮件费。
  
  第三条 加收规定:
  
  凡综合包干费所列项目不另计夜间、高温、节日作业的加班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 海关监管堆场(货物)综合作业收费标准:
  
  箱型 20T40T散货
  
  计费标准 581.20元 1025.30元 40元/吨
  
  以上计费标准是在货物不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情况下收取的。
  
  第五条 在货主自愿或海关要求入库查验的前提下,按下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海关监管仓库收费项目及标准
  
  箱型 监管仓库出、入库费 仓储费
  
  一般货物 按台(件)计按重量计 按体积计按台(件)计
  
  20T 15元/吨 8元/台0.8元/吨.天 0.6元/立方米.天0.8元/台.天
  
  40T 15元/吨 8元/台0.8元/吨.天 0.6元/立方米.天0.8元/台.天
  
  散货1.6元/100公斤 8元/台0.54元/100公斤2.7元/立方米.天0.8元/台.天
  
  第六条 存费:集装箱到货之日起,免费堆存两天,第三天开始收取堆存费:100元/20T(天);200元/40T(天)。堆存费超过五天以上,双方可协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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