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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根据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核准的第2000A02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220(贰佰贰拾)平方米的地块被视为“ 非建筑”区域,并受排雨水系统之行政地役约束。 第四条 款 —— 租金 1.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规定,乙方须缴付年租澳门币3,238(叁仟贰佰叁拾捌)元,相当於批出土地每平方米澳门币1(壹)元。 2.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第五条 款 —— 保证金 1.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方式将保证金调整至澳门币3,238(叁仟贰佰叁拾捌)元。 2.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第二条 已核准的改建及扩建工程,须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12(拾贰)个月的总期限内完成。 第三条 根据二零零零年十月十日核准的第2000A024号正式街道准线图,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自本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12(十二)个月内,腾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第3746/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 “B”及“C”标示的地块,并於同一期限内移走其上所有建筑物及存在的物料。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