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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八条,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和第十八条,以及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2)分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并按谘询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澳门币65,512,083.44(陆仟伍佰伍拾壹万贰仟零捌拾叁圆肆角肆分),该补充预算成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预算 第一补充预算 代号 名称 收入 开支 增加 追加/登录 收入表 资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资本收入 13 01 00 00 上年度管理之结余 65,512,083.44 开支表 经常开支 05 00 00 00 其他经常开支 05 04 00 00 杂项 05 04 00 00 02 备用金 65,512,083.44 总计: 65,512,083.44 65,512,08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