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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费用 一、就体育发展局体育医学中心每次提供的体育医疗护理服务,须收取澳门币二十元的费用。 二、倘经由卫生局转介,体育发展局体育医学中心将按卫生局收取标准向此类求诊人士收取费用。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费用构成体育发展基金的收入。 第二条 取得服务的资格 依法成立且获体育发展局认可的体育总会或具总会特权的体育会的注册运动员,以及大众体育运动员、残疾人士体育运动员、学校体育运动员及大学体育运动员,均可取得上条所指的体育医疗护理服务。 第三条 体育医疗护理服务的项目 以上两条所指的体育医疗护理服务尤其包括下列项目: (一)体格检查; (二)诊断; (三)物理治疗; (四)功能评检。 第四条 身份的证明 可取得体育发展局体育医学中心提供的体育医疗护理服务的使用者,须出示以下所指的运动员身份证明文件,以表明其身份: (一)由依法成立且获体育发展局认可的体育总会或具总会特权的体育会发出的注册运动员证明; (二)由体育发展局发出的大众体育运动员证明; (三)由有关代表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士运动员证明; (四)由教育暨青年局发出的学校体育运动员证明; (五)由依法获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发出的所属大学体育运动员证明。 第五条 费用的调整 社会文化司司长可按体育发展局的建议以批示调整本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费用,该批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日起计三十天後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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