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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八条以及按照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所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二十六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学年发放之大专助学金名额如下: (一) 贷学金:六百九十五名; (二) 奖学金:一百名。 二、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学年发放之津贴名额如下: (一) 住宿津贴:一百六十名; (二) 旅费津贴:三十名。 三、发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机构就读之贷学金受益人名额最多可达本批示第一条第一款所指之贷学金名额的65%。 四、二零零二/二零零三学年由贷学金转为奖学金的转换名额定为10名。 五、本批示第一及第二条所指之助学金及津贴之申请期定为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七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