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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发现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55/SATOP/92号批示和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6/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内,有关承批公司的认别资料有不正确之处,须作出更正。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把第155/SATOP/92号批示和第16/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更正如下: 原文为:“Sociedade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 应改为:“Sociedade de Constru??es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韦子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