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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旅游学院院长黄竹君博士: (一) 签署任用书; (二) 授予职权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四)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五) 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六) 批准编制内、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员在各职程的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七) 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续期,但以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八) 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免职及解除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 签署计算及结算旅游学院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十) 批准超时工作或轮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二) 批准旅游学院工作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三) 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十四) 决定工作人员出外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五) 批准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以及批准有关人员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举行的该等活动; (十六) 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七) 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八)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一切与应由旅游学院订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级批准的竞投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十九) 批准提供与旅游学院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 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实体的属旅游学院职责范围内的文书。 二、透过经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的批示,旅游学院院长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对行使现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废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六月二十二日第40/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五、在不抵触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获转授权人自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