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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近年来电话机的成本下降,并由於涉及私人线路的数据终端装置的问题,尤其是使用者因疏忽而造成损毁或损坏的问题日益增多; 故有必要调整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根据《澳门电信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中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第1.1款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第8项及第8.1分项的内容修改如下: 8. 用户因过错、疏忽或不正确使用而导致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器材损毁所造成的损失 8.1 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1.5 x CE9 CE:用作更换的设备或零件的成本 9 最低收费为澳门币100元。 二、在上述收费中第2.0条私人线路内新增一款,内容如下: 2.7 用户因过错、疏忽或不正确使用而导致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器材损坏 编号 名称 单一费用 (澳门币) 1 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1.5xCE38a CE:用作更换的设备或零件的成本 38a 最低收费为澳门币100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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