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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当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时,所在地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地的海关;当减免税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组织时,所在地海关是指其住所地海关;当减免税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时,所在地海关是指该分支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地的海关。 情形消除之日,是指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等原因,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发文明确之日。 减免税额度,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确定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或者可以减征、免征的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款。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