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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9
【法规编号】 87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准照收费、费用及价目表》第十五条。


  尽管现正进行民政总署的《准照收费、费用及价目表》的修订工作,但有必要立即更新一项有关鲜肉检疫的现行规定;
  
  考虑到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以及该署谘询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准照收费、费用及价目表》第十五条的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及准照费)
  
  一、......
  
  二、检疫费(每公斤计)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肉类
  
  0.5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鸟肉
  
  0.2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已获准进口之鲜活或已屠宰之外来或野生动物
  
  2.00澳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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