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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正进行民政总署的《准照收费、费用及价目表》的修订工作,但有必要立即更新一项有关鲜肉检疫的现行规定; 考虑到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以及该署谘询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的《准照收费、费用及价目表》第十五条的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及准照费) 一、...... 二、检疫费(每公斤计)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肉类 0.5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的新鲜、冰鲜、急冻或腌制鸟肉 0.20澳门圆 每月最低费用 240.00澳门圆 每公斤已获准进口之鲜活或已屠宰之外来或野生动物 2.00澳门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