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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跟进短、中期法规草拟/修改计划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协调,并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各司长办公室主任; (二)各司长办公室法律顾问一名; (三)法务局局长及副局长。 三、工作小组会议由行政法务司司长或由其指定的代表主持。 四、工作小组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五、工作小组协调员可因工作需要委任其他人士或邀请公共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和提供协助。 六、获委任参加会议的人士,可根据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所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获发放出席费。 七、根据上述的规定而发放的出席费,须经行政法务司司长许可。 八、因执行本批示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的预算支付。 九、工作小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提供。 十、本批示於公布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