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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政府船坞签订有关莲花号消防救援船保养维修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