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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南海企业有限公司」租赁「中华广场」9楼A到N座单元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给澳门大学,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南海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中华广场」 9楼A到N座单元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澳门币贰佰叁拾捌万贰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整 (2,382,442.50澳门元),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88,295.00澳门元; 2003年 794,147.50澳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