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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2
【法规编号】 87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中华广场」9楼A到N座单位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的租赁合同。


  监於判给「南海企业有限公司」租赁「中华广场」9楼A到N座单元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给澳门大学,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南海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中华广场」 9楼A到N座单元及地库4楼第55、56及57号轻型私家车车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澳门币贰佰叁拾捌万贰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整
  
  (2,382,442.50澳门元),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588,295.00澳门元;
  
  2003年
  
  794,147.50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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