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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九月十六日第50/91/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a)项和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第二十条第一款r)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修改经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号批示核准的《澳门大学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下列人士有权获得秘书处的辅助工作: a) b) c)大学校董会主席; d)部长。 二、 三、 四、 二、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六期第一组的第8/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