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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22
【法规编号】 87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修改经八月二十三日第30/SAAEJ/99号批示核准的《澳门大学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条。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九月十六日第50/91/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a)项和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第二十条第一款r)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修改经八月十七日第30/SAAEJ/99号批示核准的《澳门大学人事章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一、下列人士有权获得秘书处的辅助工作:
  
  a)
  
  b)
  
  c)大学校董会主席;
  
  d)部长。
  
  二、
  
  三、
  
  四、
  
  二、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六期第一组的第8/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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