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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上款1.3项所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发出的第5749/199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的地段将以租赁制度,与“A1”及“A3”地段组成的土地合并作共同利用,以组成一幅面积822(捌佰贰拾贰)平方米的单一地段,其价值为澳门币3,942,835(叁佰玖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伍)元,在以下简称土地。 3. 监於以上各款所述,受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副刊公布的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合同第六条款条文修改如下: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仅由乙方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 将存於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及物料移走及腾空土地,并将基础建设网络搬离该土地。 2. 遵守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发出的第99A017号正式街道准线图所订定的都市规划条件及特别负担。 第二条 ——基於本修改,受第120/SATOP/99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五条款订定的土地利用期限延长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