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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8
【法规编号】 87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社会工作局除每月向处於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个人或家庭发放定期津贴外,亦会藉着发放补助来援助这些具特殊需要的家庭。


  监於关注到单亲家庭,以及其他弱势人士如长期病患者及残疾人士的家庭在生活开支上的特殊需要;
  
  考虑到定期津贴可能不足以应付这些支出上的需要;
  
  社会文化司司长在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所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社工局)除每月向处於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个人或家庭发放定期津贴外,亦会藉着发放补助来援助这些具特殊需要的家庭。补助的类别及发放的准则如下:
  
  (一)单亲家庭子女学习活动补助:此乃对处於社工局所订定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单亲家庭的就学子女每月发放的一项补助,其对象包括有就读於幼稚园或小学者,或就读於中学者。
  
  就读於幼稚园或小学者每人每月可获发放澳门币五十元,而就读於中学者则每人每月可获发放澳门币一百元。
  
  (二)护理补助:此乃对处於社工局所订定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个人或家庭成员每月发放澳门币二百元的补助。但此补助的对象只限於有关人士被确定长期患有精神病、中重度贫血(血红蛋白9克或以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其合并症病患、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播散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在治疗中)、需要进食流质食物、造口病患、或因疾病以致长期卧床等。此等病患者并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卫生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服务。
  
  (三)残疾补助:此乃对处於社工局所订定最低维生指数以下的残疾人士或其家庭成员每月发放澳门币二百元的补助。但此补助的对象尤指是智障者、双目严重弱视者、听觉严重受损者、严重肢体伤残者(如:截肢、失去手掌或脚掌、五只手指功能全部失去)、因残疾以致长期卧床者、全身或半身瘫痪。此等病患者并没有在政府或受资助院舍、或卫生局辖下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服务。
  
  二、社工局将透过其社工人员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取上述补助的条件,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用以证明有关情况之所有文件。
  
  三、对於社工局的受益人,一经核实符合收取补助的条件後,将会追溯至本年一月份起开始发放补助,而对於其他人士,该补助将自申请提出後之翌月开始放。
  
  四、当受益人不再符合收取上述补助的条件时,受益人或其家人应立即知会社工局,以便在该事实发生後之翌月停止发放有关补助。
  
  五、所有多收之补助应退还给社工局。
  
  六、受助人不能同时兼收护理补助和残疾补助,只能收取其中一项;但在收取护理补助或残疾补助时,则可同时收取学习活动补助。
  
  七、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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