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a)联合委员会每两年以轮流方式在澳门及里斯本举行一次平常会议,但在双方同意下,可举行特别会议。 b)联合委员会可自行制订内部规章,也可组成特别小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c)联合委员会将拟定按本协定所开展的活动;研究及审批各缔约方所提交的建议书。联合委员会负责对现行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及评估,提出所需措施以便缔约双方的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d)联合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新的合作项目和方式以及能够进一步扩展双方在科技合作的新范畴。 第六条 分歧的调解 1.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执行或理解所出现的分歧将透过外交途径解决。 2. 本协定将不妨碍双方任何一方与第三者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会对双方将来所订立的国际协议及/或条约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效力。 第七条 协定的生效与修订 1.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各自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方式发出最後通知起三十日後生效。 2. 本协定效力为期五年。如缔约的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效期届满的至少六个月前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将连续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3.协定届满时,一切进行中的交流项目将维持有效直至完结为止。 本协定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在澳门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葡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代表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科技部部长贾比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