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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各机关之代表: 关敏如 —— 理事会副主席和理事长,具执行职能; 林诗敏—— 理事会理事和副理事长,具执行职能; 戴建业及何桂玲—— 理事会理事; 贺一诚—— 谘询会主席; 孙家雄、关翠杏、黄国胜及林浩然—— 谘询会委员; 杜偲连—— 股东大会秘书。 二、上述人士之委任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开始生效。 三、获委任具执行职能之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之报酬是根据章程之规定订定。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