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经营预算之预计净差额为澳门币2,326,100.00 (贰佰叁拾贰万陆仟壹佰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汽 车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二零零二年经营预算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汽车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委员:潘志辉,简胜龙,何兆基,卢文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