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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1
【法规编号】 88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澳门大学章程。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经十二月六日第470/9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大学章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现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权限)
  
  校监的权限:
  
  a) ;
  
  b) 任免大学校董会主席;
  
  c)听取大学管理机关和校董会的意见後,核准澳大的标志;
  
  d) ;
  
  e) 。
  
  第三十条 
  
  (组成)
  
  一、大学校董会的组成如下:
  
  a) 主席;
  
  b) 管理委员会成员;
  
  c) 学术单位的院长及理事会主席;
  
  d) 教学委员会成员二名;
  
  e) 图书馆馆长;
  
  f) 社会文化司司长代表一名;
  
  g) 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
  
  h) 教育暨青年局局长;
  
  i) 具公认能力的人士,人数不多於16名,由校监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以外地区的科学、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领域的人士中委任。
  
  二、主席是由校监从上款 i)
  
  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其薪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大学校董会设有副主席二名,由主席从校董会成员中委任,并可将主持会议的权力授予其中一位副主席。
  
  第五十条 
  
  (列举)
  
  一、澳大设有下列的行政技术部门:
  
  a)
  
  b)
  
  c)
  
  d)
  
  e)
  
  f)
  
  g)
  
  h) 人事处。
  
  二、
  
  三、
  
  四、
  
  第五十一条 
  
  (职权)
  
  总务部的职权如下:
  
  a) 确保履行总务职务;
  
  b)
  
  c)
  
  d)
  
  e)
  
  f)
  
  g)
  
  第五十二条 
  
  (组织)
  
  一、总务部可设立文书暨总务小组、财产小组、工程及保安小组。
  
  二、
  
  第六十条 
  
  (组织)
  
  一、
  
  二、
  
  三、在图书馆内可设助理图书馆馆长的职位,该职位相等於处长级。
  
  第二条 
  
  附加
  
  在《澳门大学章程》第三章第六节附加第八分节,其内容如下:
  
  第八分节
  
  人事处
  
  第六十二A条
  
  (职权与运作)
  
  一、人事处负责计划及发展澳大人力资源,以及人事管理。
  
  二、人事处主管相等於处长级。
  
  第三条 
  
  生效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
  
  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二A条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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