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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1
【法规编号】 88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1/2001号及2/2001号临时牌照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透过第48/2001号及第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分别发给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及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关於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第1/2001号及第2/2001号临时牌照的期限延长六个月。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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