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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 请所有国家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後90天,并在以後依照委员会提议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7.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关和适当的其他组织及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下文第9段所指监测组充分合作; 8. 敦促所有国家立即采取步骤,酌情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执行和加强国内法律或规章针对本国国民和在本国领土内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措施,以预防和惩罚违反本决议第2段所述措施的行为,把采取此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并请各国向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或执行行动的结果,除非这样做会妨碍调查或执行行动; 9. 请秘书长指定其任务将於2002年1月19日期满的第1363(2001)号决议第4(a)段所设监测组,监测本决议第2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为期12个月; 10. 请监测组在2002年3月31日前和以後每4个月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