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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莫苑梨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之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长城——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为统计暨普查局设施提供保安服务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