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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04
【法规编号】 88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2002号行政命令,修改经四月一日第83/96/M号训令核准并经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号训令修改的《酒店业及同类行业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酒店业及同类行业规章》之修改
  
  四月一日第83/96/M号训令核准并经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号训令修订的《酒店业及同类行业规章》附表IV中第二条a)项和b)项修改如下:
  
  表IV
  
  手续费及费用
  
  一、
  
  二、
  
  a)执照之发出
  
  a.1) 五星级豪华酒店
  
  ——澳门币25,000.00元
  
  a.2)五星级酒店及旅游综合体
  
  ——澳门币22,500.00元
  
  a.3) 四星级酒店、旅游综合体及公寓式酒店
  
  ——澳门币20,000.00元
  
  a.4) 三星级酒店及公寓式酒店
  
  ——澳门币17,500.00元
  
  a.5) 二星级酒店
  
  ——澳门币15,000.00元
  
  a.6)三星级公寓
  
  ——澳门币12,500.00元
  
  a.7)二星级公寓
  
  ——澳门币10,000.00元
  
  a.8)豪华同类场所
  
  ——澳门币12,500.00元
  
  a.9)一级及二级同类场所
  
  ——澳门币7,500.00元
  
  a.10)其他同类场所
  
  ——澳门币5,000.00元
  
  b)执照之续期
  
  b.1)五星级豪华酒店
  
  ——澳门币12,500.00元
  
  b.2)五星级酒店及旅游综合体
  
  ——澳门币11,250.00元
  
  b.3)四星级酒店、旅游综合体及公寓式酒店
  
  ——澳门币10,000.00元
  
  b.4) 三星级酒店及公寓式酒店
  
  ——澳门币8,750.00元
  
  b.5) 二星级酒店
  
  ——澳门币7,500.00元
  
  b.6)三星级公寓
  
  ——澳门币6,250.00元
  
  b.7)二星级公寓
  
  ——澳门币5,000.00元
  
  b.8)豪华同类场所
  
  ——澳门币6,250.00元
  
  b.9) 一级及二级同类场所
  
  ——澳门币3,750.00元
  
  b.10)其他同类场所
  
  ——澳门币2,500.00元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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