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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门金融管理局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经营预算之预计净差额为澳门币43,851,200.00元(肆仟叁佰捌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而固定资产之投资预算为澳门币6,019,300.00元(陆佰零壹万玖仟叁百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二零零二年经营预算 (以澳门币千元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