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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卢梁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VT0马路与NR3回旋处间之VU3.1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卢梁建筑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订立「VT0马路与NR3回旋处间之VU3.1马路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澳门币825,000.00(捌拾贰万伍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660,000.00 2003年 $16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