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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5
【法规编号】 88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02号行政命令,修改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内港重整计划
  
  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内港活动区域)
  
  内港划分为港口活动区域与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港口活动区域)
  
  一、内港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以及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为港口活动区域。
  
  二、货柜作业应在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获租赁批给的区域内进行。
  
  三、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尽量集中在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条 
  
  (非港口活动区域)
  
  上条无提及的区域为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海事权力的行使
  
  为在内港行使海事权力,水上的建筑物所处於的区域或进行下列活动的区域,属海事管辖权范围: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运货物的仓储、集散或装卸;
  
  (三)海上客运;
  
  (四)其他与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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