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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内港重整计划》 经六月十二日第171/95/M号训令修订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所核准的《内港重整计划》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内港活动区域) 内港划分为港口活动区域与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港口活动区域) 一、内港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以及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为港口活动区域。 二、货柜作业应在5-A号码头与7-A号码头之间获租赁批给的区域内进行。 三、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尽量集中在21号码头与31-A号码头之间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条 (非港口活动区域) 上条无提及的区域为非港口活动区域。 第二条 海事权力的行使 为在内港行使海事权力,水上的建筑物所处於的区域或进行下列活动的区域,属海事管辖权范围: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运货物的仓储、集散或装卸; (三)海上客运; (四)其他与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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