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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2”标示於上指地籍图及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2801号、并以完全所有权制度以乙方名义登录於G-26册第66页第32589号的土地赠与甲方; 3) 将上项所指的赠与土地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 2. 以字母“ A1”及“ A2”标示於上指地籍图的土地,将以长期租借制度作合并及共同利用,从而组成一幅面积413(肆佰壹拾叁)平方米的独一地段,该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条款约束。 第二条 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由乙方自用以兴建一幢四层高的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面积1,215平方米; 花园:面积89平方米。 3. 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作实地检查时,上款所指面积可作修改。 第三条 款—— 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利用权价金的总值为澳门币104,320(拾万零肆仟叁佰贰拾)元,其分类如下: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4908/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标示的土地,经调整後的价值为澳门币56,833(伍万陆仟捌佰叁拾叁)元; 2) 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A2”标示,於赠与後随即批出的土地的价值为澳门币47,487(肆万柒仟肆佰捌拾柒)元。 2. 豁免乙方缴付上款2)项所指“A2”土地的利用权价金。 3. 每年缴付的地租调整为澳门币261(贰佰陆拾壹)元。 4. 倘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 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指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土地的利用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款—— 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上条款所订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澳门币5,000(伍仟)元;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倘遇不可抗力或其产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产生本条款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 合同溢价金 乙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澳门币200,120(贰拾万零壹佰贰拾)元予甲方,甲方经已收妥有关款项,并向其发出清讫证明书。 第七条 款—— 转让 基於本批给的性质,将其所带来的情况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涉及溢价金方面。 第八条 款—— 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协助和工具,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九条 款—— 土地的收回 1. 倘未获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给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2. 双方亦同意在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时可收回土地: 1) 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 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断; 3) 未经甲方预先许可而将批给所带来之情况转让。 3.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收回土地的宣告将产生下列後果: 1) 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2) 土地连同有关的改善物全部或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条 款—— 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一条 款—— 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