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於判给「百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中土大厦」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单元给澳门理工学院,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百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中土大厦」A11到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单元的租赁合同,金额为澳门币壹仟零柒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元整(10,767,960.00澳门元),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3,948,252.00澳门元; 2003年 4,307,184.00澳门元; 2004年 2,512,524.00澳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