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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着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的第1385(2001)号关於塞拉利昂局势:钻石制裁的决议,该决议的正式中文文本连同其葡文翻译本公布。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385(2001)号决议 2001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444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於塞拉利昂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 申明所有国家承诺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欢迎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包括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取得重大进展和该国政府在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的帮助下努力将其权力延伸到钻石产区,但注意到政府尚未在这些地区全面建立其权力, 表示继续关切非法钻石贸易在塞拉利昂境内冲突中所起的作用, 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55/56号决议,以及有关国家、钻石行业,特别是世界钻石理事会,及非政府组织为切断未加工钻石非法贸易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而正在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过金伯利进程取得的进展,并鼓励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 欢迎建立了几内亚出口未加工钻石的证书办法以及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与西非国家继续努力制订全区域证书办法, 强调包括钻石进口国在内的所有会员国有责任充分执行第1306(2000)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注意到塞拉利昂政府关於延长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的意见, 确定塞拉利昂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欢迎塞拉利昂建立和实施钻石贸易原产地证书制度,以及塞拉利昂出口经该制度认证的未加工钻石; 2.欢迎据报原产地证书制度有助於制止冲突钻石流出塞拉利昂; 3. 决定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的措施应在2002年1月5日起新的11个月期间继续有效,但是根据第1306(2000)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塞拉利昂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钻石继续不受这些措施约束,并申明除了根据第1306(2000)号决议第15段每6个月进行审查外,在该期间结束时,安理会将审查塞拉利昂局势,包括政府对钻石产区行使权力的程度,以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再延长一段期间,如有必要并加以修改或采取进一步措施; 4. 又决定如果安理会认定合适的话,可以立即终止上文第3段延长的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 5. 请秘书长公布本决议的规定和决议规定的义务;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