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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规定,对已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公布的第262/2001号、第263/2001号、第266/2001号及第26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文文本内的不正确之处,更正如下: 一、 在上述批示起首部分的“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核准的《民政总署章程》......”应改为“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 二、 在第26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中的“第26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条所指者”应改为“第26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