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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88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关於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直接按照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指示工作,以便就从事用电设施和升降机、扶手电梯与旋转电梯的安装及维修从业员所应具备之培训与资格及其审核和认证的形式进行研究,制定建议书。


  用电设施和升降机、扶手电梯与旋转电梯的安装是土木建筑工程中重要的环节,而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需要设立一个工作小组,专就从事安装及维修该类设施之从业员所需之培训与资格及其审核和认证的形式进行研究。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该小组直接按照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指示工作,以便就从事用电设施和升降机、扶手电梯与旋转电梯的安装及维修从业员所应具备之培训与资格及其审核和认证的形式进行研究,制定建议书。
  
  二、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林润中,并由其担任组长;
  
  (二)陈连庆,由其担任秘书,并在组长不在或不能视事时代任组长;
  
  (三)邝建业;
  
  (四)邝伟强;
  
  (五)山礼度;
  
  (六)刘永诚;
  
  (七)冼伟光;
  
  (八)刘炳耀;
  
  (九)黄承发;
  
  (十)阮毓明;
  
  (十一)郑曜东;
  
  (十二)高强;
  
  (十三)孙穗生;
  
  (十四)陈国浩;
  
  (十五)董辉明;
  
  (十六)崔家盛。
  
  三、小组成员有权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取出席费。有关出席费之发放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准,并由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之预算支付。
  
  四、自第一次会议起计六个月内,小组须向运输工务司司长提交一份包括相关建议之报告书。
  
  五、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工作小组在运作上所需的协助,尤其有关行政方面。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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