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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6
【法规编号】 88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体育委员会委员,为期两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0/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九)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体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一) 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
  
  (二) 张伟基;
  
  (三) 崔德江;
  
  (四)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殷飞历);
  
  (五) 刘衍泉;
  
  (六) 马有恒;
  
  (七) Pedro Segundo Pan San Macias aliás Peter Pan(彭彼得)。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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