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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6828号训令,批准以长期租借制度及无偿方式批给当时Comiss?o Municipal das Ilhas 一幅面积1,025平方米、位於路环、邻近九澳村路的土地。 上指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53页第20128号,根据F-7册第167页背页第6829号的登录,土地的利用权以承批人名义登录,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发出、附於本批示的第5887/2000号地籍图中定界。 监於需将有关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以便随後以临时占用准照制度将其与一幅相连土地一并批出,临时海岛市政局按照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第05/02/AMIP/2001号市政议会决议,声明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舍弃上指土地之批给。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临时海岛市政局声明舍弃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及无偿方式批出、面积1,025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0128号、位於路环、邻近九澳村路的土地的批给。 二、上款所指之土地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并归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 三、舍弃标的之土地价值为澳门币1,025,000(壹佰零贰万伍仟)元。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