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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4
【法规编号】 88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执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及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澳门币175,380,000.00(壹亿柒仟伍佰叁拾捌万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
  
  收入预算
  
  开支预算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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