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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所载规定,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1,66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龙嵩正街及南湾里交界处的土地批给合同的第二条款和第三条款。该合同受第134/SATOP/93号批示规范。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79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4/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 —— 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Tong Heng, Limitada 监於: 一、透过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34/SATOP/93号批示,对一幅批给总址设於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1/O号阁楼、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C-10册第28页背页第3870号的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Tong Heng, Limitada的长期租借土地批给修改合同作出规范。该合同主要涉及一幅面积1,66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1-C至1-K号、龙嵩正街1-A至1-E号及南湾里1至5号交界处,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二十六层高、作办公室、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的地段。 二、根据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发出的楼宇使用准照及独立单位说明书,该已兴建的楼宇仅二十五层高,其中三层位於地面下,与上指合同第二条款订定的利用并不相符。 三、透过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的申请书,承批人通知该局有关不符合的情况,并请求更正批给合同的第二条款和第三条款,以便在物业登记局办理登记。 四、在分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证实工程计划发展中取消了一层地库,但因疏忽而未将该更改知会有关部门,以便进行土地批给的程序。 五、因此,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载於合同的建筑面积,并制订修改合同的拟本。根据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的声明书,该拟本已获承批人接纳。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由Chuk Kuan Ho,又名Raimundo Ho,本身及作为Tse Yan Hang之受权人,以经理并代表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Tong Heng, Limitada公司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合同条件。该二人均为已婚,居於马交石炮台马路17及19号十字楼。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lexandre Correia da Silva核实。 第一条 1. 为在物业登记局办理有关登记,甲乙双方同意修改一幅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龙嵩正街及南湾里交界、面积1,668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511号、受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134/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土地批给修改合同的第二和第三条款,原因是在该土地进行利用时,由於取消了一层地库和调整了建筑面积,因而导致该利用与上指合同所规定的不符。 2. 基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的第二条款及第三条款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条 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25(贰拾伍)层高、其中3(叁)层为地库的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 写字楼: 16,327平方米 —— 商业: 6,386平方米 —— 停车场: 4,580平方米 3. 第三条 款—— 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2. 3. 土地的年度租金调整为澳门币9,662(玖仟陆佰陆拾贰) 元。 4. 5.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