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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88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002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设立“修正市政条例工作小组”和“评估民政总署权限工作小组”。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第九条及设立《民政总署章程》的跟进委员会之第2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民政总署章程》的跟进委员会内设立下列工作小组:
  
  (一) “修正市政条例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分析第17/2001号法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仍例外地继续生效的市政条例,并建议取代该等规定的草案;该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António de Jesus Pedro(白安德)学士,并由其担任协调员;
  
  (2) Joaquim Ribeiro Madeira de Carvalho(马家杰)学士;
  
  (3)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及/或经济局的代表;
  
  (4) 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
  
  (5)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一名代表;
  
  (6) 民政总署一名法律专家。
  
  (二) “评估民政总署权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分析民政总署与其他公共实体或公共部门之间倘有的权限重叠或权限冲突的情况,并建议有关解决方案;该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 José Luís Sales Marques(麦健智)学士,并由其担任协调员;
  
  (2)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
  
  (3) 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
  
  (4) 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一名代表;
  
  (5) 民政总署一名法律专家;
  
  (6) 行政暨公职局一名领导人员;
  
  (7) 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
  
  (8) 行政暨公职局法律专家Maria Jo?o Ramos学士。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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