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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0
【法规编号】 88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一名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代表。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按照经第26/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第28/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总区长梁毓森代替总区长林垒立,作为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之消防局执行代表。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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