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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许可及数量 许可中国银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伍佰圆、壹佰圆及拾圆的纸币,发行限额分别为一百万、一百五十万及一百万张。 第二条 特徵 一、由中国银行发行的澳门币伍佰圆及壹佰圆新纸币,保持在一月三十日第8/95/M号法令中订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七条第一款f项除外。对於现在许可发行的新纸币,该项内容修改如下: f)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样: “中国银行”; “第2/2002号行政法规”; “澳门分行总经理”及复制的签名;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门”。 二、由中国银行发行的澳门币拾圆新纸币,保持在九月八日第33/2000号行政法规中订定的所有特徵,但第三条第一款(七)项除外。对於现在许可发行的新纸币,该项内容修改如下: (七) 中央部分有下列中、葡文字样: 1. “中国银行”; 2. “第2/2002号行政法规”; 3. “澳门分行总经理”及复制的签名; 4.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日 澳门”。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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