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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Kuok Tong,已婚,居於澳门殷皇子大马路“Kuan Fat”花园18字楼D,以经理及该公司代表的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受有关条件,根据附同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及权力经第一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为统一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街106号、108号及无门牌编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发出的第4818/1994号地籍图内分别以字母“B 1”、“B 2”、“C 1”、“C 2”及“A”标示、分别以长期租借制度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74号及完全所有权制度标示於该局第3285号及11920号的土地的法律制度,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1.1) 将一幅面积17平方米、在上指地籍图内以字母“B 2”标示的长期租借土地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公产。该土地将在拆 卸其上建有的楼宇後与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74号的土地脱离。 1.2) 乙方赠与两幅甲方接纳、无带责任或负担、来自拆卸位於沙梨头街108号及无门牌编号楼宇,面积分别为25(贰拾伍)及158平方米、经修正後为 157(壹百伍拾柒)平方米,分别以字母“C 1”、“C 2”及“A”标示於同一地籍图上、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285号和第11920号的土地。其中以字母“C 2”标示的地块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 1.3) 以长期租借制度批给乙方上款所指以字母“C 1”及“A”标示、面积分别为9平方米及157平方米、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3285及11920号的土地。 2. 上款所指以字母“B 1”、“C 1”及“A”标示於上指地籍图上的土地将作合并,并以长期租借制度作共同利用,从而组成一幅面积202(贰佰零贰)平方米的单一地段,该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受本合同的条款所约束。 第二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七(柒)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商业:面积126平方米; 住宅:面积1,153平方米。 第三条 款——地租 1. 每年缴付的地租为澳门币134(壹佰叁拾肆)元。 2. 倘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土地的利用总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第五条 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上条款所订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澳门币5,000(伍仟)元;延迟超过60日,但在120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倘遇不可抗力或其产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产生本条款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的事实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转让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带来之情况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第七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协助和工具,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八条 款——土地的退还 1. 倘未获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给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2. 如发生下列任一事实,双方亦同意交还该土地: 2.1) 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2) 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断; 2.3) 当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甲方预先许可而将批给所带来之情况转让。 3. 土地的退还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退还的宣告将产生下列後果: 4.1) 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4.2) 土地连同有关的改善物全部或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所订定的赔偿。 第九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诉讼的法院。 第十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