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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 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季报表》、《本外币利润表年报表》、《实收资本明细表》、《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及《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三、2009年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2009年各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1.周报:每周一14:00点前,报送上周五数据。2009年1月2日、1月23日、1月30日及 10月2日的周报免报。 2.旬报:旬后5日内报送。2009年1月上旬旬报主报及1月中旬旬报免报。 3.月报:第一批表单于月后4日18:00点前报送,第二批表单厂月后12日内报送。 4.季报:季后25日内报送,2008年第四季度季报数据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 5.年报:次年5月12日前报送。2009年5月12日前,报送2008年本外币利润统计年报 (表单A3101)数据,并仅报送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 6.结转数:2009年月报结转数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送,增报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 (表单A1463、A2463)2009年年初结转数。 2009年季报结转数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 7.经济普查要求: 请各中资金融机构(总行)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2008年年底本外币利润统计季报 (表单A3301)、实收资本明细统计季报(表单A3303)数据。以上内容仅报送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6和附件7。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并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有关材料以传真形式于月后6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附件:1.周报统计制度 2.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 3.“实收资本”明细统计制度 4.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5.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6.2009年数据集中系统按表单报送时间、机构及数据范围 7.2009年新增表单具体报送内容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周报统计制度 为及时了解存款性公司的存、贷款情况及商业银行备付金及资金头寸情况,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信息支持,在原有周报内容的基础上,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扩大了统计机构范围,增加了贷款类统计指标,细化了存款统计指标。 新增的周报内容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于每周一14:00点前,报送上周五的人民币时点数据。 一、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