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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就《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交换信息。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以下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由地(市)税务机关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20mm,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不限。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编码共14位,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日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附件2: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付汇专用) 编号:×××号 各外汇指定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境内机构或个人)申请向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已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本次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已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_____________元,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_____________元。 经办人: 电话: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年月日 经办人: 电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二、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支付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三、免税或不予征税的,“已缴纳税款项目”填写“零”。 四、《税务证明》一式三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并编号。一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申请人办理付汇手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