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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陶永强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Arthur D. Little Asia Pacific Inc.」签订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顾问服务合同。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二零零一年九月五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