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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0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商标异议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规范商标异议申请受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如以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即被异议商标侵犯在先申请商标或在先注册商标)为由的,则应指出在先商标的申请号或注册号以及商标名称,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以违反《商标法》其它规定为由的,则应清楚表述其理由及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字表述应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时,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我局依法不予受理。
  
  二、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通过邮政部门(含邮政部门所属快递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当事人通过非邮政部门所属的其他快递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日为准。
  
  通过邮政部门邮寄异议申请或其他相关材料的,一件申请最好使用一个信封,以便于异议申请日期的确定及有关文件的归档与查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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