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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及第21/2000号行政法规之规定,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管无线电通讯,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及无线电装置。 考虑到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人员担任上述法令第九章规定之职务时,需要具有凭证。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之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人员执行稽查职务专用证件的式样。 二、工作证为白色,尺寸为92毫米x 61毫米,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和“无线电稽查”之中葡文字样。 三、证件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或其法定代任人签署,并在其签名及持证人相片其中一角加盖钢印方有效。 四、证件之有效期相等於履行职务之时期,持证人须於转换职务时归还该证。 五、证件用作向任何公私实体证明持有人为无线电稽查人员。持证人执行职务时具有官方权力,公私实体应提供其所需之一切合作与协助,并允许其进入电力或无线电通讯设备装置场所进行检验及检查有关文件。 六、倘有遗失、破损或毁烂,将获补发新证,并在证件上注明,新证保留原有编号。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