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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22
【法规编号】 91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DTTI。
  
  二、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旨在促进及协调所有与电信及资讯科技领域有关的活动,其主要职责为:
  
  (一)
  
  透过就电信及资讯科技领域的发展及未来的制度和规范架构进行研究并透过采取相关措施,协助政府行使监督的职能并协助其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
  
  (二)
  
  促进能切合巿场需要的电信及资讯服务的创设和营运;
  
  (三) 促进电信及资讯的基础设施的发展;
  
  (四) 向电信及资讯营运商发给准照;
  
  (五)
  
  监管由营运商提供的公用电信及资讯服务的质素和价格;
  
  (六)
  
  监管电信及资讯营运商对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的履行;
  
  (七) 确保无线电频谱的管理和监管;
  
  (八) 对电信及资讯的材料与设备进行规范和认可;
  
  (九)
  
  促进电信及资讯科技领域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和其他国际性文书的适用。
  
  三、作为项目组的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存续期预计为两年。
  
  四、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其由一名副主任协助,二者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其报酬分别相等於局长及副局长的报酬。
  
  五、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由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人员组成,聘请有关人员的方式得为派驻或向人员所属部门徵用,亦得按照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聘请,又或应主任的建议,以包工合同或以订立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取录。
  
  六、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隶属运输工务司司长,并在其指导下运作。
  
  七、因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成立和运作而产生的负担,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支付,有需要时,亦可由财政局为此目的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八、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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