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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通过市政府中心机房一个出口统一接入国际互联网,单独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分配,建立登记制度。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计算机系统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并安装防毒软件。防毒软件应当及时升级。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联网设备定期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对其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定期进行校对、备份。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及网络安全培训。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工作人员有变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同时,应当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等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 (二)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三)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市电子政务网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市电子政务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四)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政务网接入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