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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2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2008)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一)图书阅览室、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它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五)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疗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
  
  (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九)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酒店、宾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三)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
  
  (四)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五)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四、修改第五条为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举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五、修改第六条为第七条:“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
  
  六、修改第七条为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吸烟者不予制止的,处500元罚款。”
  
  七、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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