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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消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九条 单位保卫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单位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